私人玉石买卖合同,玉石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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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

对啊,你看看生效条件,符合条件合同就生效。甲乙达成合意合同生效,玉石所有权是通过占有改定给乙了,

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B。本案属于典型的一物二卖,甲与乙签订合同在先,约定价格两千,但没有实际交付,说明物权没有发生转移,这块玉石仍然属于甲所有,甲可以再次签订买卖合同,将这块玉石卖与他人;后甲高价将这块玉石卖与丙并且完成交付,玉石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偿取得玉石,甲和丙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所以法院不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重点是要了解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就是交付即转移所有权,除非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

案例分析:甲有一块价值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玉石的合同,约定价值为11000元

那个推荐答案真是一坨屎

1.甲与乙之间的关系:合同有效。通过占有改定,乙已经获得了玉石的所有权

2.甲与丙之间: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所以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看乙追不追认。丙知情,是恶意受让人,所以不能善意取得,丙是恶意占有了玉石

3.丙与丁之间:债的抵消。首先丙没有玉石的所有权,所以丙是无权处分。再看下一步,丁是否善意取得。貌似,丁善意,有合理价格,1万2和9千的债抵消只要丙愿意,法律上就不算不合理,也交付了。但我的观点是:我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个前提,就是针对动产来说,无权处分人必须是 有 权 占 有。即丙在此是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丁无论善恶,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也就是说,丁在此只是善意的无权占有,并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4.丁与戊:戊拾得遗失物,是恶意占有,是侵占,应当返还给失主。而丁可对戊行使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1年,当然后来戊把玉石卖了也就没办法叫他还了

5.戊与己:己是戊转让玉石的受让人,戊是恶意占有,己无论善意恶意,遗失物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乙这个所有权人就可以向戊要求损害赔偿,于是己就通过继受取得获得了玉石所有权,或者乙选择基于物权请求权让己还玉石,2年,此时不需要给己钱补偿,因己不是通过拍卖或正规店里买来的。

中学生将玉器卖给商店,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这种情况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必须由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即父母追认,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学生的父母不予追认,合同就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当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优先于债权。谁能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一下的啊,,,

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构成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物权法和债权法虽都属于财产法,两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其原因可归为:

,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

,2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具体、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问题。两者相比较,显然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广义的个人的利益,物权的效力当然优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数为强制性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斥法律的适用。而债权更多地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具有很大的约定性,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自然优于债权的效力了。

,4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而财产归谁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条件,尤其是土地,为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

以上就是为什么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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