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评估怎么收费(煤矿资产评估怎么做)


煤矿资源价款是指什么???

煤炭资源是属于国家的,开采煤炭资源是要向国家交税的,这种税的名称叫“煤矿资源价款”。

煤矿评估怎么收费(煤矿资产评估怎么做)

评估煤矿应需要哪些资料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1999]75号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印制

[编辑本段]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七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

(二)委托评估;

(三)申请评估结果确认;

(四)申请转让审批;

(五)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

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尤其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分割平面开采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保证相邻两个开采系统互不影响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有关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存在直接评估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应由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评估委托合同书应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期限、收费方式和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估背景资料,并对其负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选择使用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方法及合理的参数,独立地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须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后生效。

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评估方法的选用。

采矿权评估可以选用的方法:

(一)可比销售法;

(二)贴现现金流量法。

探矿权评估可视地质勘查程度选用以下方法:

(一)重置成本法;

(二)地质要素评序法;

(三)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

(四)贴现现金流量法;

(五)地勘加和法。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评估委托人名称;

(三)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名称;

(四)被评估探矿权、采矿权的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范围和评估目的;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原则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

(七)被评估项目的概况(自然地理环境、矿山内外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采选冶方案等);

(八)评估方法、计价标准、参数选取的说明和评估过程;

(九)评估结果;

(十)评估结果有效期,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一)附件目录;

(十二)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十三)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签章或签名;

(十四)评估机构印章;

(十五)附件。包括:

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2.评估委托合同书;

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汇总表及明细表;

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的说明;

5.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6.评估基准日以前的项目投资数额、来源及固定资产一览表;

7.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除外);

8.标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的地质和工程图件;

9.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不包含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报告中与评估有关的内容;

11.要求提交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是指对评估报告编写机构的资格、评估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有效期等方面进行核定。

确认后的评估结果是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重要依据,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重要依据。确认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自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帐务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确认申请由评估委托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

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申请评估结果确认,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

(二)评估报告原件;

(三)原发证机关负责核实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无争议、无重叠的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的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方能予以受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审查的情况要求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补充材料、补充说明或修改报告,并及时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第十八条 评估确认机关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以确认:

(一)格式及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附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评估方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方法选用不当的;

(四)评估参数选取不合理或缺乏依据的;

(五)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及确认的其他规定的。

第十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若与企事业单位其他资产一并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应计入被转让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总额。

第二十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和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发现评估委托人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并有权宣布评估结果无效。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现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并有权宣布其评估结果无效。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矿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估一个煤矿井的价值与价格的参数是哪些?急

一:1、储量 ; 2、煤质;3、可开采量;4、地质条件;5、开采成本。

二:1、煤质;2、开采年限(也就是服务年限);3、地质条件;4、开采成本。

主要就是这些。

办理煤矿勘探证需要多钱

五十到二百元不等。

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地矿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准则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限定〉的通知》,因范围分别,收费准则略相同,例如北京市具体情况限定如下:一、乡镇集体矿山公司和个体采矿登记的收费办法:1、通常准则:(1)个体采矿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2)乡镇以下(不包括乡镇)各种集体矿山、个体联合采矿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3)乡镇集体矿山公司采矿,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含二百元)。

煤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怎么评估?

一是确定评估范围。重大决策事项的出台、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涉及到方方面面,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非常必要,所以我区凡实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区、乡分级负责制,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党委、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三是确定评估内容。在评估过程中重点评估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四是制定评估方案。决定重大决策事项进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后,评估责任主体将全面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制定评估方案,成立评估小组,及时组织进行评估。

五是开展风险评估。评估主体紧紧围绕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并在广泛征求和准确掌握民意的基础上,分类梳理各方意见,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围绕风险成因、潜在威胁,以及可能激化风险的消极因素、化解风险的积极因素和消除、弱化风险的有效措施等,进行深入讨论、准确研判和科学论证,形成科学评估意见。

六是确定风险等级。我区将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60%及以上的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群众不满情绪难以缓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20%到60%的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80%及以上的群众理解支持的,为低风险。

七是编制评估报告。评估主体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对稳定风险提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的确定性评价,对评估事项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意见。八是制定维稳方案。根据评估预测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涉事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具体措施,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解释疏导工作,加强风险防控,严防涉稳重大案(事)件发生。

露天煤矿的排污费计算和征收及收费标准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一、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应当缴纳排污费。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 12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根据该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关于煤粉尘排污量的核算方法。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 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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