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准备资料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主体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3、项目主体资源利用方案。
4、项目主体资源节约方案。
5、项目主体对项目的选址及用地方案:厂区位置、建筑平米、厂区平面布置图、购置价格、当地土地价格。
6、项目主体资源开发方案。
7、项目总投资、产品及介绍、产量、预计销售价格、直接成本及清单(含主要材料规格、来源及价格)。
8、技术及来源、设计专利标准、工艺描述、工艺流程图,对生产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请说明(比如防尘、减震、有辐射、需要降噪、有污染等)。
9、项目拟新增的人数规模,拟设置的部门和工资水平,估计项目工资总额(含福利费)。
10、提供公司近三年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扣除工资后的大致数值及占收入的比例。
11、公司享受的增值税、所得税税率,其他补贴及优惠事项。
12、项目产品价格及原料价格按照不含税价格测算,如果均能明确含税价格请逐项列明各种原料的进项税率和各类产品的销项税率。
13、其他资料及信息根据可研研究工作需要随时沟通。
格式
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概况。
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发展规划
1、发展规划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产业政策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行业准入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范文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2、项目概况。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1、发展规划分析。
2、产业政策分析。
3、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1、资源开发方案。
2、资源利用方案。
3、资源节约措施。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第六章,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1、环境和生态现状。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5、特殊环境影响。
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2、行业影响分析。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2、社会适应性分析。
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1、资源开发方案。
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
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3、资源节约措施。
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中国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
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用地方案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等内容。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复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对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l、环境和生态现状。
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等。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包括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治理措施,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要阐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提出防御的对策和措施。
5、特殊环境影响。
分析拟建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
经济影响分析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通过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行业影响分析。
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进行论证。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投资规模巨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分析拟建项目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措施。
社会影响分析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2、社会适应性分析。
分析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评价该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方案。
申报渠道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经市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经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计委(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3)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地方单位合建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联合审批。
其它几类项目的审批。
(1)外省市省级单位驻京办事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建委予以确认。
(2)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机构的驻京联络处、各大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经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计委予以确认。
(3)外省市单位在京独资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或市计委审批。
下列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需报国家审批。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项目,需经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旅游局联合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批。
(2)需国家补助投资或使用国家统借外汇的项目,需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3)国家规定的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
下列项目在市计委审批之前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汽车检测场或汽车驾校,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厅项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区县文化局同意后,由区县计委审批)。
(3)经营黄金饰品的项目,需征得市人民银行同意。
(4)施工企业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设计企业需征得首规委办同意。
(6)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
市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按隶属关系报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区县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报到区县计委,再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1)中央在京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地方单位需经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单位认可,中央单位需经部委的业务司局认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市建委。
(2)地方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
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单位的驻京联络处项目,由联络处持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批件和当地省一级计委的批件,到市计委办理确认手续。
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外省市单位独资在京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上报市计委。
中外合营项目,由合营的中方按上述办法上报。
需要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报到市计委或市经委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市计委或市经委上报。
批准之后工作
选定建设地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方案。
落实筹措资金方案。
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污水排放、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落实主要原材料、燃产的供应。
落实环保、劳保、卫生防疫、节能、消防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行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以下项目需向各级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政府进行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在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时,为获得核准,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电信:中国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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