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国家福利政策)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流程

单位咨询

(1) 单位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咨询有关开户情况。

(2) 单位可通过上网下载相关表格,或上门领取电子表格。

填写表格准备资料

(1) 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档至软盘或U盘;

(2) 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

(3) 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

(4) 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1)中所需电子表格,回单位后填写打印(1)中各表;并另请中心承办人协助填写并打印(2)中所需表格,由单位盖章后一同携带所有资料至中心申请受理。

中心受理

(1) 归集处会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2) 对单位提出的个性化要求,归集处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与单位协商。

(3) 归集处承办人告知单位等待中心审核结果。

中心内部流转审核

(1) 归集管理处审核

归集管理部门经办人在确认单位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签报事由和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心行政领导审批。

(2) 行政领导审核签约

市中心行政领导收到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权分管行政领导在《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单位与市中心另有约定的,双方法人代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归集管理处登记

归集管理处在双方法人代表签订《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在《单位住房补贴委托资金管理登记表》上签字,加盖部门业务专用章。

单位领取相关资料

(1) 归集管理处整理单位所需领取的资料,归档留存资料;

(2) 通知单位领取资料;

(3) 网站管理办公室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归集管理处将单位相关资料(包括协议、网站所需表格)移送网站管理办公室,网站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后,确认单位已经付费并成为VIP会员后,打印《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加盖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章,并制作单位经办人登录的用户USBKEY,通知单位再次前来领取相关资料。

(4) 单位在领取资料后,由网站指导单位经办人如何操作住房补贴系统的个人开户和其它业务功能。

单位领取缴费卡

(1) 网站将单位开户信息传给建行主办行。

(2) 建行主办行给单位开卡。

(3) 建行主办行将缴费卡信息传给承办人,同时将缴费卡实卡交换到协办行。

(4) 建行协办行通知单位领卡。

(5) 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到协办行领取缴费卡。

(6) 单位上网确认缴费卡,完成单位开户手续。

问题说明

1、什么是购房补贴资金?

答:购房补贴资金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2、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答:住房补贴资金通过划转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解决。 其中在京中央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自筹资金,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留归单位使用的实际数额确定。 注:适用于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拨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

3、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答: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4、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顺序?

答:根据《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48号)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核拨购房补贴资金: ⑴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⑵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⑶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 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5、新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0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6、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注: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 职工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1999年前的工龄计算。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998年底的职级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2005年由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7、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注:基准补贴额2005年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6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8、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和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9、有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已有补贴

传统体制下“补贴”

一般认为,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含有很高的政府住房实物补贴。“刚性低租金”的运行就表明了政府住房保障与住房补贴的存在(“房租补贴=应交租金-现有租金”的住房补贴模型,由此而来)。也有人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住房保障与住房补贴。其理由是,既然国家把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进行了社会统一扣除并作为建房资金来源,也就承诺了为职工提供住房。因此,从理论上讲,职工住房已有保障,而没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措施——住房补贴也不会存在与没有必要存在了。我们用二主体模型来分析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补贴”。设想这样一种情形:V-L值很小,L-S值也很小,但都大于零。此时,S、L和V几乎在同一水平线上,并且在低位趋近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供给线。这种情形,在劳动生产率很低的情况下会出现。由于Z+G

这种情形下,即使国家希望给予住房补贴,也没有经济实力支付住房补贴。国家要做的及国家能做的是尽量使低位的Z+G趋近于最基本的[S(α,β,γ,τ)+R]。在[S(α,β,γ,τ)中,β(衣)和γ(食)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权重大于α(住)。国家首先要保证城镇居民的基本“衣食”,然后(或稍后)才能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房。在城镇居民必须凭票购买衣食的情况下,国家所提供的住房只能是最基本的。如果国家所得到的V 很小,L中的α、β和γ又具低位刚性,国家很难承担L中的τ和R。也就是说,存在Z+G小于[S(α,β,γ,τ)+R]的可能。果真如此,由(5)式可知:Zb<0。此时,住房补贴不存在。即使国家住房补贴不存在,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个体都没有得到住房“补贴”。当某个劳动者t的Zt+Gt>Lt时,劳动者t就在享用住房“补贴”。由于住房补贴总量几乎为零,那么,t的补贴实质就是对其他职工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侵占。t的补贴越多,其他人的被侵占量越大,社会收入分配也就更加不公。当然,对于无劳动力的城镇居民家庭,政府从V-L中支付了一部分作为他们的住房补贴。

公房补贴与提租补贴

1982年首批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实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试点。旧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价出售,个人支付售价的1/3,其余分别由政府和单位各补贴1/3。1984年-1985年,住房补贴出售的试点已扩大到160个城市和300多个县镇。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价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产热”中,公房低价出售出现高潮。政府与研究者几乎都一致认为:公房出售过程中国家支付了大量住房补贴(故称其为“补贴售公房”),低价出售公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事实上,国家是否给予了住房补贴,依然要考察是否存在Z+G>L。如果存在Z+G>L,存在国家住房补贴;否则,便不存在。总体看来,在大多数城镇居民住房条件较差、储蓄有限的总体格局下,Z+G>L的可能性并不大。对职工来说,如果他们所支付的公房售价P0大于或等于公房市场售价P与他们的劳动力价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他们就没有享受住房补贴。问题是,的确存在一部分人,在公房出售过程中享受着“补贴”。他们所支付的公房价格P0小于公房市场售价P与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

公房出售过程中,“补贴”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权得到大面积住房又有权确定公房售价P0的人,最大受损者是付出了多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劳动时间而最后无公房可购或只购得很小面积的人。公房出售“补贴”,是否就是这两类人之间的转移支付?目前,政府对已购公房上市给出了限制,或许已经意识到公房出售过程中存在“补贴”不公平。提租补贴试点,始于1986年。国务院部署在烟台、蚌埠和唐山三城市进行试点。1988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首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指出:住房商品化目标的实施步骤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提租发补贴。租金按五项因素成本租金计收,提租部分发给补贴,补贴系数按标准工资25%以内测定,补贴总额与新增租金总额持平,补贴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和维修资金。第二步是把补贴理入工资,完全进入企业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水平。提租补贴,是一种模拟市场化的游戏。职工 单位,左手发“补贴”,右手收“提租”,好像一个人把左裤袋的钱拿到右裤袋一样,并没有真正的交易发生。当然,可以认为它提高了单位和职工的市场化意识。但付出的代价是:单位 资金周转困难和受到“分配不公”的责难。有住房者有补贴,无住房者无补贴,多住房者多补贴,少住房者少补贴。

建设补贴公积金补贴

一般认为,房改以后,政府依然在对住房建设进行“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建设补贴最为典型。可见的“补贴”有: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的减免。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完全成立。与商品住房购买者相比,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在房屋购买时的确少付了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但问题是:购买时“少付”并不等于可以永久性“不付”。土地出让金减免,涉及到住房用地的权益问题。既然购房者未交土地出让金,他(她)对于土地只有暂时使用权。理论上讲,产权人可以随时收回让与的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实质上已经明确:少交的土地出让金只是暂时性缓交,而不是可以永久性不交(当然,你可以为了永久性不交,而永远也不出售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按市场租金出租,获得商品房利益,而不交租金。这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现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问题)。从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导向看,土地出让金减免似乎更具无息贷款的意味。假如减免的税费是不合理的税费,那么,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补贴就只剩下土地出让金 利息了。

经济适用房的市场表现可以证实以上分析。理论上讲,在国家给出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补贴和价格上限以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会大于供给,“排队”等待会出现。然而,排队购买现象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中并没有出现。经济适用房不但没有求大于供,而且还稍有积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增长率远小于商品住房的购买增长率。1998年个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为7792.6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10408.5万平方米,增幅为33.6%;1998年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3466.4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万平方米,增幅14.5%。在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几乎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情况下,大部分购房者选购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补贴”的经济适用房,表明存在着某些与“补贴”相抵触的因素。当然,经济适用房质量与商品房质量有一定差距。从经济角度考虑,如果补贴的价值大于质量差距的价值,人们自然会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在市场上,人们更多地选择商品住房,表明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价值并不明显。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政府补贴性住房。提供补贴性住房,并不是中国政府的独有做法,大多数政府都提供补贴性住房。其动机在于保持新住房能有较低的价格以适合低收入阶层需求。问题是:中国 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的数量很大,补贴面很宽,户均补贴量却很小。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补贴的享用者是该类房屋的购买者。无论他供职于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三资企业、私人企业等单位,只要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他就得到了该项补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房改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住房市场化有积极意义。按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交纳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近期高校已提高至16%,单位和个人负担8%),其中职工个人交纳5%,职工所在单位交纳另一个5%。从补贴角度提出的问题是:住房公积金中的单位缴纳部分是什么性质的住房补贴?显然,它不是来自于政府财政的补贴,它是单位理应支付的职工 劳动力价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政府对单位交纳职工 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实质是对单位在职工工资中应加入住房含量的一种强制,是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时的一种政府调节。

有人会说,单位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最终是要计入成本并抵扣税收,政府在单位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减少了原有的税收,税收减少量构成了政府的一项“暗贴”。果真如此,政府的“暗贴”不就给予了效益好单位的职工了么?因为只有具备支付住房公积金能力的单位能得到政府补贴,无力支付单位则不能得到补贴。效益好单位的职工得到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而效益差单位职工则不能得到公积金补贴。效益好的单位,又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效益差单位职工,在单位无力交纳住房公积金状况下,又失去了运用公积金购房的权利和政府“暗贴”。总的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强化劳动力价值中的住房含量、推进住房升级意义重大,对解决低收入职工住房短缺作用不明显。

分配货币化“补贴”

相关剪报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什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目前有很多种解释。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住房分配工资化、市场化。即改变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为发放货币形态的住房补贴,也就是把过去单位以实物方式给职工分配住房,转换为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把住房分配列入职工工资。也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以住房补贴的形式把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资之内。还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在原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从根本上取消实物分房方式,转而根据职工工资、工龄、级别、现行住房状况,把原来用于建房、购房等资金以住房补贴、住房津贴、住房有价证券的方式发给职工,由职工自己到市场上去购买或租赁住房,从而实现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林文俏教授认为,实现住房商品化,首先要求住房按照价值规律进行流通与消费,即国家把用于住房消费的国民收入部分以货币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由职工自己买房或租房。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货币化分配转换,实质上是把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等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考察两个命题。命题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强调“职工货币化工资a中应有住房含量”;命题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职工原有货币化工资a+住房(含量)补贴b=货币化分配政策下的职工货币化工资c(即a+b=c)”。比较命题一和命题二,我们不难看出,命题二是命题一的特例。在命题一中,若a中完全没有住房含量b,则b应与a相加,形成含有住房消费因素的货币化工资c,即a+b=c,命题二发生,命题一与命题二同义。若命题一中职工货币化工资为大于特例中a的任一其它值(完全包含b时,a=c,b=0),命题一与命题二的含义不同。不区分这两个命题间的差异,并以命题二取代命题一,是现有住房货币化认识的共性。从一项政策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看,命题二显然缺乏应有的政策内涵。

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换的实质性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对劳动力价值中住房含量的一种个人所有权。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是国家或单位的资金,用它建造的房屋在名义上属于国家或单位所有。把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后,如果国家或单位不再对其拥有所有权而职工拥有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住房分配货币化不仅仅是资金使用形式上的转换,而是资金所有权的重新分配,是对住房补贴属于职工劳动力价值中应有住房含量的一种政策确认。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强调或倡导职工劳动价值中应有住房含量的同时,明确了职工的住房含量所有权。我们习惯了“成本+利润=售价”的思维模式,所以,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问题上正在进行a+b=c的尝试。这是一种人为的调节尝试,也是一种很难见效的尝试。既然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强调,那么,住房含量的支付者无疑是三主体经济模型下的单位。在三主体经济模型下,市场决定工资,工资中就包含有住房含量,进入命题一所示的a = c状态。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对价格具有真正发言权与最终决定权。由市场确定的a 或c,自然包含b。无需我们费力确定b,再去确定c。市场自行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不是工资市场化操作的必要条件,而是工资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当然,市场调节的渐进性,决定了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是一个渐进过程。

注意事项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住房公积金 《说明》指出,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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