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辛基宣言(1964年世界医学会制定的宣言)

《赫尔辛基宣言》全称《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该宣言制定了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是一份包括以人作为受试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限制条件,也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比《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

赫尔辛基宣言(1964年世界医学会制定的宣言)

简介

1964年公布的《赫尔辛基宣言》,是由于在纳粹时代残忍地进行人体医学试验(如用俘虏做活体高空试验、冷冻试验和克隆人试验等)而促成诞生的,长期以来一直被看作是临床研究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石。其中包含应该限制使用安慰剂的内容,但其措词并不很明确。

因此,一些专家(包括美国医学会的专家在内)推动《赫尔辛基宣言》在1997年做了一次修改,但是他们提出的几个草案均遭到安慰剂对照研究反对者们的强烈批评。直到最近,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医学研究人员和伦理学家才达成较一致的意见,并最终通过了新的《赫尔辛基宣言》。

新《赫尔辛基宣言》对临床试验中安慰剂的使用加上了一些限制,规定“仅当没有其他的治疗方法可资采用时,安慰剂才可以在新药的临床试验中被用来作为对照。如果市场上已经有了一种合适的药物,那么临床试验就应该以这种已经在使用的药物来作为对照。

这也就是说,参与临床试验的病人志愿者将不再冒仅得到安慰性治疗而可能导致病情加重的危险。“我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病人。”世界医学会秘书长道尔顿·休曼说。病人组织也对这项新规定感到高兴。华盛顿特区的病人利益组织——“公民”组织的成员彼得·卢瑞为了影响宣言的修订结果而曾经进行广泛的游说。

其背景

2008年10月,第5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赫尔辛基宣言》修正案,是宣言自1964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六次修正。修正案扩展了宣言的适用对象,重申并进一步澄清了基本原则和内容,加强了对受试者的权利保护,同时还增加了临床试验数据注册和使用人体组织时的同意等新内容,修正案提高了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标准。《赫尔辛基宣言》全文被作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附录,宣言在我国具有法律拘束力,除了遵循宣言的伦理规则外,我国还应建立临床试验注册制度和受试者保护制度。

2008年10月18日,在韩国首尔召开的第59届世界医学大会(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WMA)年会上,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以下简称“宣言”)修正案。WMA 是由各国医学会自由加入组成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代表全体医务工作者的机构,目前有94个成员。

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不同,WMA是一个非政治性组织,旨在确保医务人员的独立性,为医务人员的伦理行为及医疗行为制定最高标准,各成员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对患者负责。宣言有关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Ethical Principles for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已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最普遍承认,1964年首次发布以来已经过六次修订。

2008修正案是由WMA伦理委员会主席Eva B genholm博士领导的,巴西、德国、日本、南非及瑞典五国医学会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起草,经过各成员国内的医学专业人员及公众的广泛讨论,同时咨询了世界卫生组织和医学、卫生保健和医学研究协会等相关国际组织。

自2000年宣言第五次修正以来,医学研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并且宣言中的伦理原则的适用问题也有待澄清,更重要的是随着人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给予研究受试者(researchsubjects)特别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但所附的是1996年10月,在南非举行的第48界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修订版。事实上,2000年10月,在英国爱丁堡召开的第52届世界医学大会又修订了。2002和2004年又再度修订。

大事记

赫尔辛基宣言在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赫尔辛基,芬兰,1964年6月)采用,并在下列联合大会中进行了修订:

第29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东京,日本,

1975年10月第35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威尼斯,意大利,

1983年10月第41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香港,

1989年9月第48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西索莫塞特(Somerset West),南非,

1996年10月第52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爱丁堡,苏格兰,

2000年10月第53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华盛顿,美国,

2002年第55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东京,日本,

2004年第59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首尔,韩国,2008年10月

其前言

保护人民的健康是医生的光荣使命。他或她的知识和道德正是为了实现这个使命。

世界医学协会的日内瓦声明用"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考虑的事"一句话对医生在道义上加以约束。国际医学道德标准的规定宣称:"只有在符合病人的利益时,医生才可提供可能对病人的生理及心理状态产生不利影响的医学措施"。

涉及以人作为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是以改进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方法及提高对疾病病因学和发病机制的了解为目的。

当前的医学实践中,大多数的诊断、治疗或预防所采用的方法都包含着风险,尤其是在进行生物医学研究时,其风险可能更大。

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均有赖于以人类为对象的试验。在生物医学研究领域中,对于以对病人的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研究与对受试者毫无直接的诊断或治疗价值的纯"科学"研究须作出根本性的区别。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研究应特别加以注意,并应关注用于研究的实验动物的权利。为了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救助罹病的患者,将实验室的试验结果用于人体是不可缺少的。

因此世界医学协会对每个从事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工作的医生提出下述各项作为推荐指南,并将不断审核更新。但应强调指出,协会所起草的这些标准,仅是一份对世界各地医生的指南。医生并不能据此而减轻按各自所在国家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和道德上的责任。

基本原则

1、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遵从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并应在充分的实验室工作、动物试验结果以及对科学文献的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进行。

2、每一项人体试验的设计与实施均应在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应将试验方案提交给一个专门任命的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的委员会审核,以征求意见和得到指导。该委员会须遵守试验所在国的法规。

3、在人体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该由专业上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并接受有关临床医学方面专家的指导监督。必须始终依靠一名医学上有资格的人员对受试者负责,而不是由受试者负责,即使受试者已作出同意参加该项研究。

4、只有在试验目的的重要性与受试者的内在风险性相称时,生物医学研究才能合法地在人体中进行。

5、开始每一项在人体中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之前,均须仔细评估受试者或其人员可能预期的风险和利益。对受试者利益的关注应高于出自科学与社会意义的考虑。

6、必须尊重受试者自我保护的权利,应采取尽可能谨慎的态度以尊重受试者的隐私权,并将对受试者身体、精神以及人格的影响减至最小。

7、只有当医生确信试验所致的损害可被检出,他们方可参加该项人体试验。一旦发现其弊大于利,即应停止研究。

8、在发表研究结果时,医师有责任保证结果的准确性。研究报告与本宣言之原则不符时,不应同意发表。

9、在人体中进行的任何研究都应向每一名志愿参加的受试者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预期的受益、可能的风险及不适。应告知受试者有权拒绝参加试验或在试验过程中有随时退出试验的自由。其后,医生应获得受试者自愿给予的知情同意书,以书面形式为好。

10、在取得知情同意时,医师应特别注意是否受试者与其有上下级关系,或可能被强迫同意参加试验。在此种情况下,知情同意书的获得应由不从事此研究或此研究完全无关的医师来进行。

11、在法律上无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规,应从合法监护人处取得知情同意。若受试者身体或精神状况不允许,无法取得知情同意书,或受试者为未成年人,按照国家法规,可由负责亲属替代受试者表示同意。若未成年儿童实际上能作出同意,则除从法定监护人外,还须征得本人同意。

12、研究方案必须有关于伦理考虑的说明,并指出其符合本宣言中所陈述的原则。

附加原则

1、在人体进行的纯学术性医学研究中,医师的责任始终是保护受试者的生命与健康。

2、受试对象应为志愿者,可为健康人,或按实验设计系与所患疾病无关的病人。

3、如研究者或研究组判断继续进行试验可对受试者有害,即应停止研究。

4、对人体试验而言,科学上的或社会的兴趣绝不应该置于受试者健康的考虑之上。

主要内容

一、扩展了宣言的适用对象

宣言第2条指出,尽管宣言在根本上适用于医师,但世界医学大会鼓励其他人体医学研究参与者采用这些原则。人体医学研究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包括研究申办人(sponsors)、研究机构(institutional affiliations)、研究人员(researchers)及伦理委员会(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等。宣言不仅要求参加人体医学研究的医师遵守这些原则,更鼓励其他的研究参与者也遵循这些伦理原则。中国早在2003年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要求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即要求临床试验的整个过程及所有参与研究试验的人员都遵守宣言规定的原则。

二、重申并进一步澄清基本原则及内容

1、重申受试者个人利益优先原则。2000年宣言规定,在进行人体医学研究时,应将受试者的利益置于科学及社会利益之上。此次修正进一步明确,受试者个人利益应优先于所有其他利益。医学研究涉及到众多利益,包括公共健康、福利等社会利益,医学发展进步等科学利益,以及除受试者之外的其他研究参与者的个人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宣言将受试者的个人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优先于对其他利益的考虑。

2、进一步澄清人体医学研究的目的。医学进步以研究为基础,并最终离不开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应当使医学研究中未被充分代表的人群(如儿童、怀孕妇女)有适当机会参与研究。宣言第7条进一步指出,人体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疾病发生的原因、发展和影响,改进预防、诊断和治疗干预措施(包括方法、程序和治疗)。即使目前最好的干预措施也必须不断地通过其安全性、有效性、效率及可行性和质量的研究,对其进行评估。

三、加强对研究受试者的保护

1、增加受试者权利保护内容。参与医学研究的医师除了有义务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尊严和隐私外,还应保护其完整权、自主决定权和个人信息的保密。由于以人为对象的医学研究是科学研究,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研究过程中可能会对受试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预知的危害,研究人员的不规范操作也可能对受试者的其他权利造成侵害。宣言指出,医师应当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使研究对受试者的身体、心及社会关系的完整性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密性。受试者对于是否参与研究有自主决定权,并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研究而不会受到报复。

2、要求对临床试验进行注册。这一内容是自1964年以来首次规定在宣言中。宣言第19条规定,每项临床试验在招募第一个受试者之前应当在公众可进入的数据库中注册。目前,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临床试验的数据库,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比如:美国国家健康研究机构临床试验www.clinicaltrials.gov)查询本国研究申办者在国内及世界其他国家进行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数据库能够保证试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潜在的受试者及公众更容易获得有关试验的准确信息。获取全面充分的试验信息是受试者作出知情同意的前提条件,临床试验的注册制度有利地保障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3、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涉及贫困人群或其他弱势群体的医学研究,必须是对这些人群的健康需求和优先事项作出的反应,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些人群能从研究结果中受益,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研究才被认为是正当的。受试者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其具有同意表示能力,医师除必须获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外,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如果无(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受试者不同意的,该不同意的表示应当受到尊重。同时,宣言还对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参加的研究本身进行限制,要求研究只具有最低风险及最小负担。另外,宣言还指出,应当使医学研究中未被充分代表的人群,如儿童、怀孕妇女等,有适当机会参与研究。

四、增加其他新内容

除了上述内容外,宣言还指出,“本宣言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它的每个段落的适用都应考虑其他相关段落”。另外,对研究方案的内容进行了补充,研究方案应包含对因参与研究而造成损害的受试者的治疗和(或)赔偿条款,以及研究后的安排说明。宣言首次对使用人体组织及数据时的知情同意问题作出规定,“为医学研究而使用可辨识的人体组织(包括血液、器官组织和DNA)或人体数据,医师通常应获得收集、分析、储存和(或)重新使用的同意”,第32条对安慰剂(placebos)的使用情形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安慰剂只能在极有限的情况下使用,即接受安慰剂的患者不会遭受任何严重的或不能挽回的损害。这些新内容都是针对目前医学研究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形势作出的反应。

临床研究

1、在病人的治疗中,医师若判定一种新的诊断或治疗方法有望于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时,必须不受限制地应用此种方法。

2、对一种新方法的可能价值、危险和不适,均须与现有的最佳诊疗方法的优点作比较。

3、在任何医学研究中,对每一病人,包括对照组中的病人(若有的话),应该保证提供现有业已证实的最佳诊疗方法。

4、病人拒绝参加研究不应妨碍医师与病人的关系。

5、如果医师认为不必取得知情同意书,此建议的特殊理由必须在试验方案中阐明,并转呈独立的伦理委员会(1、2)。

6、医师可将医学研究与目的在于取得新的医学知识的医疗措施相结合,但仅限于该种医疗措施对病人已被证实具有可能的诊断或治疗价值时才可进行。

对中国的影响

《赫尔辛基宣言》,就其性质而言,并非一个在国际法上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然而,宣言(或宣言中的伦理原则)被无数的关于人体研究的国际和国内文件、伦理指南、法律法规等吸收或列为附件。世界卫生组织《药品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中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都将宣言作为附件。

宣言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从事人体医学研究应遵守的基本伦理规范。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GCP),第4条明确规定“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尽管宣言在国际法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在中国,宣言的所有内容被作为附录直接纳入部门规章,因此,宣言被赋予了与GCP相同的法律拘束力。除了遵循宣言的伦理规则外,中国还应当建立以下制度:1.临床试验注册制度,即对临床试验进行注册登记,将试验研究进展和管理信息等内容向公众开放,实现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的透明化,从而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加以控制,并保障受试者的知情权,还有利于公众监督并参与研究过程。2.受试者保护制度。近年来医学研究出现了国际化趋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人体医学试验,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受试者权利的问题。

如中国的“人参丸事件”和“上海东方医院人造心脏事件”。受试者权利保障问题应当得到政府及社会的广泛关注。首先,制定专门的受试者权利保护法,美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制定了受试者保护法(2005年修正),其中的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及特殊群体保护等制度值得借鉴。其次,设立受试者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利保护问题,监督伦理委员会审查工作,对临床试验进行全程监督。

相关评论

在生命和健康重要还是获得技术和知识重要面前,指导北京和上海各家医院进行药物试验的临床伦理委员会经过几次讨论后,最后作出了符合伦理的选择,终止试验,让对照组病人也服用疗效好的达利全,以挽救生命和保证病人的健康。毋用置疑,与为了要获取技术而让生命受到痛苦和毁灭生命的科学研究和医学试验来,这样的研究和试验正是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的最大体现。

历史上的事件和争论

在使用安慰剂方面,医学史上最著名的左右为难的研究事件之一就是梅毒研究。从1932年到1972年,美国研究人员随访400名贫穷的患了梅毒的非洲美国黑人,以观察他们的疾病是怎样发展的。在50年代,青霉素已经普遍使用,而且价钱并不昂贵,但是研究人员也不对他们采用青霉素治疗,而是给予安慰剂。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能观察到不用药物梅毒会怎样发展。然而这对于病人来说则是极大的伤害,显然是有违道德的。因此这一试验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尽管该项研究揭示了梅毒发病、发展、病理机理和预后的一些本质问题,为后来的梅毒治疗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临床第一手材料。

上述事件已成为历史,但今天安慰剂的使用无论是在临床还是试验中都存在,当然形式有所不同。最为典型的是对相同的重病病人,一些人给予新药治疗,而另一些人则给予安慰剂,以比较新药的疗效。这实际上就是上面所说的安慰剂的第二种使用目的。但是伦理学家认为,如果医生已经有一种方法能治疗病人的疾病,但还对病人进行这种安慰剂对比试验是不道德的,即使病人同意这样做也不行。当然另一种方法试验新药是符合伦理的,即所有药物和治疗手段都无效时,可以对病人进行安慰剂对比新药的试验,但是也必须事前获得病人的同意。

是否恪守赫尔辛基宣言

医学伦理学家提出这样的观点是有根据的。其基本依据便是被各国医学专业人员奉为“圣经”之一的1964年世界医学会公布的赫尔辛基宣言。该宣言的出现是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纳粹德国对人体进行非人道的医学试验,如用俘虏做活体高空试验、冷冻试验以及今天众口指责的克隆人试验。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核心非常简单:任何病人,包括对照组病人,都应当保证给予最佳的诊断和治疗。以此来对照,上述对黑人梅毒的安慰剂试验和今天的有可以治疗的方法却不对病人使用而使用安慰剂的方法都是不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当然也是不符合伦理的。

但是也有一些研究人员对赫尔辛基宣言的这一原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即使有疗效的方法存在,也可以对病人实施安慰剂试验。美国耶鲁大学医学院的罗伯特·列文就持这种态度。他是目前对赫尔辛基宣言这份长达36年的历史文件进行修订的委员会主席。他认为历史过去了很多年,宣言的一些条款也应当随历史的前进而得到修改。比如,在许多条件下进行安慰剂试验具有重大科学意义,也是合符伦理的。列文透露,修改后的新的医学伦理宣言可能会被世界医学会所采纳,而且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安慰剂,如英国的爱丁堡。但条件是这样的病人没有生命危险。还有一些专业人员也认为修改赫尔辛基伦理宣言既可不受绝对主义限制,也是摆脱目前许多医学伦理两难境地的最好办法。

其意义

经过一年多的起草及广泛讨论,世界医学大会顶住来自医药产业及政府管理机构的压力,再一次在宣言中重申了其立场,即反对为剥削研究受试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受试者)大开方便之门的行为。

正如Eva B · genholm博士说的,“尽管修正草案只对宣言的多处进行了较小的修改,但却是重大的改变,特别是加强了受试者的保护及利益,规定了临床试验数据注册和使用人体组织时的同意等新问题。”宣言进一步规范了以人为对象的医学研究,完善了与人体医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同时通过受试者个人利益优先原则、临床试验注册制度和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制度,加强了医学研究中受试者的权利保护,它对医学研究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伦理要求。宣言既是一部伦理规则,又是人体试验的人权保护指南,它的修正必将带动世界人体医学研究伦理规则的发展,推动人体医学研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还将促进人类医学研究的进步发展,有利地保障参与研究的受试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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