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成,男,汉族,1956年5月生,江苏南京人,1975年参加工作,198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经济学博士学位(在职)。曾任国家行政学院党委委员、常务副院长(正部长级)。2016年12月2日,何家成受贿案一审开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17年2月28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何家成受贿案,对被告人何家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人物履历
1978年-1981年,在南京大学经济系读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1年-198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读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4年-1986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读在职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比较经济学研究室副主任、发展经济学研究室主任,1986年破格晋升为副研究员、当选全国青联委员;
1986年-198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调研室经济组工作;
1987年-1989年,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综合局副局长,1987年当选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1990年-1992年,国家物资部办公厅副主任兼部长办主任、中国物资经济研究所所长(正司级),(1992年-1993年江苏无锡市副市长),1991年当选中国物资流通学会常务副会长,1992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当选全国青联常委;
1993年-1995年,国家国内贸易部政策体制法规司司长,1994年当选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副会长;
1995年-1998年,中国华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兼党委书记,(1996年09月-1997年07月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1997年当选中国物流协会副会长;
1998年-2000年,国家国内贸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999年09月-2000年01月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学习);
2000年-2009年,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00年起先后当选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中国同学会会长、中国信息基础结构与经济发展中心顾问委员会副主席、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特邀研究员;
2009.09—2013.03,国家行政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2013.03—2014.10,国家行政学院党委委员、常务副院长(正部长级),主持学院常务工作。
中共十七大代表。
人物荣誉
1985年获“孙冶方经济学奖”;
1986年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学者”称号;
1990年获第四届中国图书奖。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10月1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国家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何家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10月13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国家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何家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依法双开
2015年11月1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行政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何家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何家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收受礼金;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何家成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何家成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何家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何家成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何家成利用担任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国家国内贸易局副局长、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12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何家成受贿一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家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何家成利用担任华星物产集团总裁、董事长、国家国内贸易局副局长、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0.7071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何家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何家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何家成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宣判
2017年2月28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何家成受贿案,对被告人何家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追缴、退缴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何家成利用担任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国家国内贸易局副局长、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入股及上市、房地产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0.7071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家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何家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检举揭发了多人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依法可予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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