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级政府部门)

四川省交通厅是四川省级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

四川省交通厅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5个,其中行政机关1个:四川省交通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4个: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航务管理局、稽查征费管理局;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21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116项,其中行政许可52项,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54项,行政强制5项,行政征收2项,其他行政行为3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总体布置,编制全省公路和水路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负责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含容货运输市场、汽车技术检测、汽车维修市场、运输服务市场、搬运装卸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行业管理,培育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对关系救灾、抢险、战备等紧急客货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

(四)负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含客货运输和旅游运输场站建设)行业管理,维护交通建设行业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监督全省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实施。

(五)负责全省公路、水路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规费稽征;负责全省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站卡设置的协调和归口管理。

(六)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通讯导航、救助打捞、船舶代理外轮理货的管理;负责港口、航道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负责技术船员培训和发证的归口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科技政策;指导实施交通行业计量、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制订全省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和进步。

(八)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交通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交通行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监督管理全省交通行业国有资产。

(九)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教育、培训和劳动卫生工作;负责厅机关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以及厅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

(十)负责有关交通涉外工作,指导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国际、省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涉及交通的有关地方经济政策。

(十二)管理和指导车站、港口及航运公安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交通战备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征收

1、养路费的征收

法律依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负责养路费的稽查、征收管理工作。其中,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畜力车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地、州)、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道路(公路)运输管理费

法律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川省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川交财86第66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的使用规定的通知》(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97〕2500号)。

其他行政行为

1、船舶焊工证书许可

法律依据:

《焊工考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93)340号文发)第一章1.1.1“(1)从事船舶和海上设施以及有关的机械、管系、锅炉与受压容器等产品的一般强度结构钢、高强度结构钢及其他材料(有色金属、不锈钢、低温钢等)的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半自动焊、埋弧半自动焊和定位焊;(2)不超过60m水深的一般强度结构钢的湿法焊接和局部干法焊接(包括水下定位焊、水下手工电弧焊和水下气体保护半自动焊)。”

《焊工考试规则》(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船舶检验局〔1993〕船规字340号文发)第一章1.2.2“本规则1.1.1(1)所规定的焊工考试和《焊工合格证书》颁发,由本局的直属检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验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按本局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负责。”

2、危险货物申报员考试发证许可

法律依据:

《危险货物申报员考试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6)234号文发)“

1、各港务(航)监督根据培训情况定期组织申报员考试,也可就近联合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放申报员证书,不合格者在30日内可申请补考一次。

2、申报员证书分货物和船舶两种,在证书中应有明确的标注,两者不能相互代替。

3、申报员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审核一次,证书期满重新办理考核换证。

4、申报员因故调动,可由具备申报资格的现单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3、汽车客运站等级

法律依据:交通部《关于开展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普查的通知》(公客字〔1997〕019号)“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一级客运站报交通部审批。二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该文章由作者:【塔罗科】发布,本站仅提供存储、如有版权、错误、违法等相关信息请联系,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谢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